【人資專欄】連續工作第六天,要算休息日加班費?



編輯:1111中台灣轉載|資料來源 (圖片純屬示意僅供參考)

今天,人資主管群組在討論這個案例,大家先看班表:

先說明一下大概背景:這班表是發生在106年12月,也就是一例一休實施近一年,還沒適用最新修法的時候,公司已經通過勞資會議通過適用二週變形工時。雙方有約定以週日到週六為一個七天週期,而該員工是月薪制勞工。

勞檢表示:從第一週的週四開始算到第二週的週二,跨週連續工作第六天,所以第二週的週二,也要給休息日加班費。

人資主張: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6條,每一週都有給予一個例假日與一個休息日,而且連續工作並未逾六日,也就是並沒有連續工作七日的問題。而且,若是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2項第1款規定:「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也就是說,二週變形工時行業,是指每二週內有兩個休息日即可。

而且,如果第二週的週二要計算休息日加班費,那麼連同原本的兩個休息日,這二週內不就有三個休息日了嗎?

勞檢的回覆:貴公司要優於法令多給休息日,主管機關管不著。但是,連續工作第六天沒有計算為休息日,就不符合每七天一個休息日的規定

就HR群討論,目前台北、桃園一帶,都在針對休息日這部分在勞檢了,排班的HR一片哀嚎。

那麼到底,連續工作第六天,是不是就該認定為休息日呢?


這裡其實有兩個問題:

一個是「每七日」如何定義?
另一個問題,則是「休息日」是否也有間隔天數的問題?


【每七日的定義】

其實,從最早被廢止的函釋,內政部七十五年五月十七日臺(七十五)內勞字第三九八○○一號函,內文中的一段「安排例假日以每七日為一週期,每一週期內應有一日例假,原則上前後兩個例假應間隔六個工作日;如遇有必要,於徵得工會或勞工同意後,於各該週期內酌情更動。」

主管機關的立場,其實是以每七天一個週期的概念,但是原則上前後兩個例假應間隔六個工作日,代表其原始意含,希望這個例假日是不能隨便挪移的,也就是俗稱的七休一。但是該函釋也允許若有需要,例假日是可以在週期內挪動的。


我們再看最新修正的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2-3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以每七日為一週期,依曆計算。雇主除依同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調整者外,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逾六日。」

還可以看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1項:「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但書所定每三個月,以每連續三個月為一週期,依曆計算,以勞雇雙方約定之起迄日期認定之。」

經過近年的修法與爭議,我們可以逐漸釐清,「」這個字的統一解釋,已經很明確是採取週期說,也就是不管每七天、每二週、每四週或是每三個月,都是指定一天為起始日之後,連續不間斷的循環下去


舉例:我們指定3月1日為第一天,則第一個週期是3月1日至3月7日,下一個週期是3月8日開始再數7天。所以理論上指定3月1日為第一天之後,就不能說用3月2日再起算7天。

這也是為何主管機關從來不敢說四周變形工時連續工作24天是違法的,因為只要第1、2日排為例假,就是14天之中有兩個例假,再把另兩個例假排到第27、28天,這是第二個14天週期內也有兩個例假,中間四天休息日都加班,就形成連續工作24天了。

那麼,如果是週期說,因為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那麼我們可不可以兩天休息日都加班,然後第一週的例假放在第1天,再把第二週的例假放在第14天呢?

表面上可以,但其實不行,因為在新增的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4項規定:「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得將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之。」

也就是說,每七天還是週期,但是,加上了第4項的規定之後,是只有經過合法程序,這個「例假」才可以在該週期內挪移。因此,體系解釋下,如果沒有經過第4項的合法程序,這個例假日就是不能隨便搬動的,必須嚴守每個例假日之間應該要間隔六天才對。


休息日的區間問題】

好,現在問題來了,例假日沒經過放寬不能亂挪移,那麼休息日呢?

目前法條裡並沒有針對休息日有提到是否能挪移,也沒有如同第4項所提到的調整規定,所以我們若回到第36條第1項來看,休息日在每七日的區間內挪移應屬合理範圍。

我們再看一個主管機關下架,但並未廢止的勞動部105年12月28日勞動條2字第1050095121號函,第三點提到:「所稱 勞工不得連續工作逾六日,係指勞工之約定工作日不得連續逾六日,事業單位於各週期內安排休息日且確未使勞工出勤,因而未有使勞工連續工作逾六日者,尚屬可行。」

更何況,若以今天我們討論這個被裁罰的案例,該公司是適用二週變形工時,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2項第1款規定:「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二週變形工時規定,有提到每七日是要有一日的例假,每兩週內有兩個休息日就好啊。

否則,我們看許多官方版本的二週變形範例,把第一週的第7天放一個例假日,接著第二週的第14天也是例假日,第12、13天連續兩天排休息日,形成三天連假,不就都行不通了嗎?

因此,本文主張,休息日部分,並非以任意連續六天工作,即認定第六天為工作日,仍因回歸法條意旨,只要每七天內有一個休息日即屬適法。但盼主管機關能盡速釋疑,解除大家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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