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2018清明,三種連假實施攻略!



依據行政院人事總處公告的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今年的兒童節為4月4日星期三、清明節為4月5日星期四,隔著一天星期五又碰到週六日連假,所以依慣例進行彈性調整。也就是將前一週的3月31日星期六與4月6日星期五對調,3月31日先補上班,4月6日放假,形成五天的連假。


基本上民間企業,如果是排班制或輪班制的公司,未必會比照政府機構出勤,就不適用這個班表,不過4月4日與4月5日的國定假日仍然是有的,若是這兩天要出勤,一是給予國定假日加班費,另一就是將這國定假日與另一個正常工作日對調,但是調到哪一天必須要明確指出,且是經由勞資雙方同意。


而若是一般比照政府行事曆出勤的公司,我們預設週六都是休息日,週日都是例假日,是可以比照政府進行彈性放假,但是仍必須留意完整合法的程序。


這一次,可以合法實施的方式有三種:


比照政府機關行事曆行業適用八週變形工時

假設是正常週休二日的公司,通常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日,因為是正常週休二日,所以不會走變形工時去做調整。但是,政府行事曆的彈性放假和補班,一定會碰到跨週的問題,這就不符合勞基法第36條第一項所稱:「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所以,勞動部出了一個函釋來解套,105 年 1 月 21 日勞動部公告「勞動條3字第1050130120號」:指定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行業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之行業,並自即日生效。

這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三項,指的就是八週變形工時。也就是只要是平常週休二日,照著政府行事曆出勤與休假的行業,都可以適用八週變形工時,也就可以實施彈性放假了。

所以,此次的清明連假,對調之後,3月31日星期六是正常上班日,而4月6日星期五的屬性就變成休息日了,如果事先已經實施彈性對調,但4月6日又要請員工出勤的話,該日必須以休息日計算加班費。

此外,要特別注意的是,雖然可以比照政府實施彈性放假,可適用八週變形工時,但是在程序上,必須要公司內部先召開勞資會議,通過適用八週變形才可以,否則只有跟著彈性上班,其實是不行的。


這一次二週變形工時也可以

以往,碰到類似的彈性放假,必須要先完成的是經過工會,或無工會經由勞資會議同意,取得公司適用八週變形工時。

為何是採用八週變形而不是二周變形呢?因為假設國定假日在第三週的週二,會採取彈性放假的是第三週的週一,如果在第二週的週六先補班,這樣就只會有週日、週一、週二的三天連假。

所以,為了要能夠形成四天連假,這個補班日就會再提前到第一週的週六來實施,這樣子調整的跨度就超過兩週了,所以會採用八週變形工時以便靈活運用。

而此次,由於國定假日是在週三、週四,所以補上班在前一週的週六實施即可。因此,若是適用二週變形的行業,也都可以直接進行調整。

不過不管是二週、八週變形工時,仍都必須先完成工會,或無工會經勞資會議同意,這一道集體同意的程序。


統一算休息日加班並於4月6日補休

其實,實際上,仍然有許多企業並未召開勞資會議,這樣子在以往,比照政府實施彈性放假是有問題的。

若是沒有實施變形工時程序,可不可以直接實施彈性放假呢?這一次的修法,其實新增的第32-1條,加班費換補休提供了解套,因為是1比1對換,所以若是大家都講好且同意,那麼可以視為是3月31日休息日加班,同時大家一起在4月6日實施補休。不過有幾點要注意:

首先,依法必須是加班後由勞工自主選擇要補休,然後雇主也同意,而且都選擇在同一天補休。理論上,多數勞工也都會希望有連假,問題是不大。

但是,若有勞工要求3月31日的休息日加班費,並要求4月6日週五要出勤呢?

理論上,若員工沒有選擇要補休,雇主是不能強迫的。而4月6日還是該員工的正常上班日,若4月6日公司沒營業,員工可以依照民法487條,主張他要出勤,是雇主受領勞務延遲,雇主仍須給付4月6日的工資,且勞工不需要另外補服勞務。

其次,若是發生較罕見的先補假,再補上班的狀況,這種情形也不適用。因為加班費換補休,必須是先有加班事實,才能夠補休的。

所以,為了安全起見,若是無工會,建議仍是由公司召開勞資會議,通過二週及八週變形的適用,正式取得合法彈性放假的門票為宜。


最後提醒:勞資會議通過變形工時的適用,是只要開一次即可,不需要每次彈性放假都要開喔。(文/曹新南)




文章來源:1111職涯論壇-HR好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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